主要是提出有存心不良的惡質父母會幫沒有自保的能力的小朋友投保後,
再蓄意製造意外等等事故,來領取保險金,被認為有道德風險!
故針對保險法第107條做修正.

以下是之前的2個相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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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針對15歲以下兒童投保新制,金管會保險局27日緊急壽險業開會,表示新制生效後,15歲以下兒童投保有「死亡給付」性質保單,如果發生理賠給付,將改採退還保費加計利息方式;保險局初步決定,利息標準將不高於各保單預定利率。

壽險業者指出,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近期將公告生效,屆時依舊制銷售的兒童保單都將失效;新法生效後,15歲以下兒童投保「有死亡給付」性質的險種,例如壽險、意外險,若發生理賠,壽險公司需「退還保費加計利息」,但金管會保險局至今未制定利息標準。

金管會保險局昨天下午緊急召集壽險業者開會,初步達成共識,退還保費加計「利息」的標準,將不高於各保單「預定利率」;目前新台幣保單的預定利率約2%到2.75%,也就是保單預定利率如果是2%,壽險公司退還保費時加計利息時,利率水準不會高於2%。

金管會提醒,民眾投保時應審視保單條款、事先了解保障範圍,並視個人風險規畫投保,以避免發生日後理賠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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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2 聯合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保險局昨日表示,保險業可以配合新修正的保險法規定,修正現有兒童保單,變更投保年齡及刪除14歲以下喪葬費用,繼續賣給15歲以上的被保險人,45天內就可完成程序,不會有空窗期。

如果要設計含死亡給付滿15歲以後生效的保單,銷售給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可在新法第2項授權利息計算的規範發布後,以備查方式辦理商品部分變更,或設計新保險商品辦理備查。

險局副局長曾玉瓊表示,保險法第107條修正通過後,規定15歲以下未成年人身故不提供死亡保障,僅能退回保費加計利息,死亡保障自滿15歲以後開始。

保險法規定,生存險、健康險及年金險並無保險法第107條適用問題,未成年人仍得享有保險保障,沒有外界疑慮的保障空窗期。曾玉瓊表示,新法公布生效前已投保的有效契約,不必適用新法;新法公布生效後的新投保件,則適用新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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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資訊:

金管會保險局:http://www.ib.gov.tw/Layout/main_ch/index.aspx?frame=7

(1).有關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後之相關保單適用疑義
http://web.fsc.gov.tw/Layout/main_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38908&path=1356&LanguageType=1
(2). 配合保險法第107條修正預告訂定及廢止相關法規命令並通過修正相關行政規則
http://web.fsc.gov.tw/Layout/main_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39137&path=1356&LanguageType=1
(3). 有關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後15歲以下未成年人購買旅行平安險事宜
http://web.fsc.gov.tw/Layout/main_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39156&path=1356&LanguageType=1
(4). 15歲以下未成年人可向保險公司投保不含身故給付
http://web.fsc.gov.tw/Layout/main_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39191&path=1356&LanguageType=1
(5). 多家保險公司已配合新規定提供兒童相關保險商品
http://web.fsc.gov.tw/Layout/main_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39214&path=1356&LanguageType=1
(6). 配合保險法第107條修正,金管會通過訂定及廢止相關法規命令
http://web.fsc.gov.tw/Layout/main_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39260&path=1356&Languag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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